当前,全盟正在开展酒类产品明显问题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虚假营销五类违法行为。
委托别的企业生产酒类产品的,要严格查验受托方资质,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入网销售者公示的酒类产品标签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页面展示的图片、视频、文字内容必须与实物标签完全一致。贮存、运输、配送环节也要做好全过程管理。
餐饮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采购的醇基液体燃料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容器上要显著标注“不可食用”警示标志。严禁将醇基燃料与散装白酒等饮品混存混放。
严禁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严禁对酒类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经营主体要严格审核酒类广告内容,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酒类广告。
无证生产、销售假酒,货值不足一万元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罚款;
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的,处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
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最高可处二十五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具体案件的处罚结果将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确定。
有故意实施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恶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尽量选择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商超、专卖店或官方旗舰店购买。对网上或私下推销的“内部”“专供品鉴”酒,保持警惕。
正规产品应标注生产商、生产日期、SC编号等信息。遇“光瓶酒”、标签模糊或标有“”“专供”字样的,建议不要购买。
发现疑似假酒、虚假宣传等问题,请拨打 12315 热线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